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有行政许可4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31106,电子信箱:k5331106@126.com。
实施单位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时限 |
是否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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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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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3716210101801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六十条:“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
无 |
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 |
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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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1802 |
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审批 |
1.《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通过)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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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1803 |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 |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通过,2012年12月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企业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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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180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 |
1.《劳动法》(1994年7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企业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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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180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服务指南 371621010180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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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1803经营劳务派遣许可审批 服务指南 3716210101803经营劳务派遣许可审批 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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