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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国土资源局共有行政许可17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国土资源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23613,电子信箱:hmgtrsk@163.com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事项及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及内容

共同审批部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是否收费

受理地点

受理条件

371621010200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1月修订)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四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8月通过,20041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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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3
、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合集约节约用地控制标准;
4
、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5
、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听证等符合有关规定。

3716210102002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第二次修正)第二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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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通过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拍卖、招标、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已经县政府批准
4)符合拍卖、招标、挂牌公告所规定的竞买资格
5)按拍卖、招标、挂牌公告规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
6)签订了中标通知书,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2.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属于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不属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且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
3)经过公示无异议的
4)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设计条件

3716210102003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1月修订)二十二条:“……(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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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716210102004

行政许可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月通过,20098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8月通过,2004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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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需要转让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转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准予转让的,应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性质进行转让的,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3716210102005

行政许可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8月通过,200411月修订)第三十七条:“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土地使用者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并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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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716210102006

行政许可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1.《物权法》(20073月通过)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
《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11月修订)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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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同意

3716210102007

行政许可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8月通过,200411月修订)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土地2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占用土地2公顷以上8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占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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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

3716210102008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8月通过,200411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转移。”第二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占用土地二公顷以上八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占用土地八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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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3716210102009

行政许可

临时用地审批

    《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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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和个人在惠民县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提交临时用地许可申请。

3716210102010

行政许可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8月通过,200411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按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5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一次性开发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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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和个人在惠民县行政区域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提交申请。

3716210102011

行政许可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5月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法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城市规划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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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征得城市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同意

3716210102012

行政许可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1.《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19968月修正)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第十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
《山东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8月通过,200411月修正)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第十二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砖瓦用粘土和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普通建筑石材,由县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详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详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3716210102013

行政许可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1.《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19968月修正)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2.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月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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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2.
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不存在权属争议;
3.
地质工作必须达到转采的勘查程度,查明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且资源储量已完成备案工作;
4.
申请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5.
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资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工作;
6.
取得当地政府同意设置采矿权的书面意见,申请限制类矿种采矿权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
7.
涉外企业申请采矿权必须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8.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16210102014

行政许可

关闭矿山审批

    1.《矿产资源法》(19863月通过,19968月修正)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3月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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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闭坑地质报告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
闭坑地质报告需经国家认可的评审机构评审。

3716210102015

行政许可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5月国务院令第469号)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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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申请人应当是在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组织;
2
、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3
、申请的基础测绘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4
、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3716210102016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1.《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8月通过,200411月修正)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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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1
、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2
、申请人具有本村户口,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3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4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5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716210102017

行政许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用地审核

《土地管理法》(19866月通过,2004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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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国土资源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项目,并经市级以上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项目用地:
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716210102001预审服务指南                                                                         3716210102001预审业务手册

 

3716210102002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服务指南                                          3716210102002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业务手册

3716210102003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服务指南                   3716210102003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业务手册

371621010200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服务指南                            371621010200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业务手册

3716210102005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服务指南            3716210102005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业务手册

3716210102006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服务指南                                     3716210102006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业务手册

3716210102007集体建设用地审核服务指南                                                   3716210102007集体建设用地审核业务手册

3716210102008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服务指南                             3716210102008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业务手册

3716210102009临时用地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2009临时用地审批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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