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利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水利局共有行政许可12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水利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32185,电子信箱:zgkshuiliju@126.com。
实施单位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时限 |
是否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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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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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利局 |
3716210102501 |
取水许可 |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单位、个人 |
无 |
45 |
4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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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02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
建设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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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03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查 |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排污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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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0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生产建设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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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0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1.《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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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06 |
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工程建设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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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07 |
利用大坝坝顶、河道的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 |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国务院令第77号)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
企事业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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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08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等活动审批 |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单位、个人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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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09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1.《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
建设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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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10 |
城市建设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审核 |
《防洪法》(1997年8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三十四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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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11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水法》(2002年8月修订通过)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批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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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512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决定第412号)“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水政〔1995〕457号)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目录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3年12月鲁政字〔2013〕256号)第54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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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业务手册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服务指南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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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服务指南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业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