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农业局共有行政许可5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农业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10787,电子信箱:renshi-002@163.com。
实施单位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时限 |
是否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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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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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局 |
3716210102601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1、《种子法》:“第20条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企业 |
无 |
20 |
1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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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60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230号)下放附件4第14项“由山东省农业厅下放县农业局”。 |
企业 |
无 |
20 |
1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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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604 |
农业植物检疫 |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
生产单位(或个人) |
无 |
20 |
1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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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605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1.《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生产单位(或个人)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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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606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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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60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260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260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260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2604农业植物检疫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2604农业植物检疫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2605蚕种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2605蚕种生产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2606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二级)采集服务指南 3716210102606农业野生植物(国家二级)采集业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