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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卫计局共有行政许可12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卫生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21583,电子信箱:hmxwsjzg@126.com

实施单位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县卫计局

3716210103601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执业医师法》(19986月通过)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个人

45

30

 

3716210103602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1.《护士条例》(20081月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护士执业注册”下放至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20

10

 

 

3716210103603

设置医疗机构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单位或个人

30

30

 

3716210103604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月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医疗机构

45

45

 

3716210103605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1.《母婴保健法》(199410月通过,20098月修订)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月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单位

20

10

 

371621010360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月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级卫生主管部门。

个人、企
事业单位

20

10

 

3716210103607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 第412 )第204项:“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3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4
、《山东省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鲁卫发监发(2010)9)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公共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工作。”

企事业单位

20

10

 

3716210103608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医院、个人

20

14

 

3716210103609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查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月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七条:“申请设置单采血浆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单采血浆许可证》,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20

20

 

3716210103610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8月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民

15

15

 

371621010361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8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合格证》审批”下发至县级主管部门。

公民

20

20

 

3716210103612

再生育审批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月通过)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9月通过,20145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第二十五条:“……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公民

10

10

 

 3726210103601医师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3726210103601医师执业注册业务手册

 

3716210103602护士执业注册服务指南                    3716210103602护士执业注册业务手册

3716210103603设置医疗机构服务指南                     3716210103603设置医疗机构业务手册

372621010360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服务指南           372621010360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业务手册

371621010360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服务手册        3716210103605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业务手册

372621010360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372621010360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60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60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608放射诊疗许可服务服务指南               3716210103608放射诊疗许可服务业务手册

3716210103609当采血浆站审查服务指南                  3716210103609当采血浆站审查业务手册

3716210103611合格证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3611合格证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3612再生育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3612再生育审批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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