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环境保护局共有行政许可5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环境保护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35728,电子信箱:hmhbj06@163.com。
实施单位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时限 |
是否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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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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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保局 |
37162101038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项目建设单位 |
无 |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日 |
环境影响报告书:3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环境影响登记表,7日,重新审核:5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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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3802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项目建设单位 |
无 |
30 |
3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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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3803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
无 |
20 |
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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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3804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1.《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企业、事业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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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3805 |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 |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企业、事业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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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3801环评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3801环评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3802验收服务指南 3716210103802验收业务手册
3716210103803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3803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3805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3716210103805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业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