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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环境保护局共有行政许可5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环境保护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35728,电子信箱:hmhbj06@163.com

实施单位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县环保局

37162101038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1.《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
《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月通过)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
《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200511月通过)第十一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项目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重新审核:10

环境影响报告书:3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环境影响登记表,7日,重新审核:5

 

371621010380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月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项目建设单位

30

30

 

3716210103803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0

5

 

3716210103804

排污许可证核发

   1.《环境保护法》(198912月通过,20144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
《水污染防治法》(19845月通过,20082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3.
《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4月通过)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4.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12月通过,200112月修正)第三十一条:“排污者必须按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

20

20

 

3716210103805

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月通过)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2.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0311月通过,2012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企业、事业单位

20

20

 

 3716210103801环评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3801环评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3802验收服务指南                           3716210103802验收业务手册

3716210103803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3803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3805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3716210103805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连续建筑施工作业证明核发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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