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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共有行政许可6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22127,电子信箱:hmxrfb@163.com

371621010510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510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510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371621010510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4人防工程拆除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5104人防工程拆除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5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3716210105105人防警报拆除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6单建人防工程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6单建人防工程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许可办事指南

 

 

实施单位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县人防办

371621010510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230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20

15

 

371621010510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230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20

15

 

3716210105103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2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可以采取自营、股份制经营、租赁或者合作开发等多种形式,并注重开发性、生产性、服务性经营。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230号)“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20

15

 

3716210105104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月修订通过)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建设单位

20

15

 

3716210105105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230号)“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20

15

 

3716210105106

单建人防工程附近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省政府令第230号)“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

20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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