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共有行政许可6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22127,电子信箱:hmxrfb@163.com。
371621010510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510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510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371621010510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4人防工程拆除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5104人防工程拆除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5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3716210105105人防警报拆除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6单建人防工程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5106单建人防工程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许可办事指南
实施单位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时限 |
是否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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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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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防办 |
3716210105101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建设单位 |
无 |
20 |
1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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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510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建设单位 |
无 |
20 |
15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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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5103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
建设单位 |
无 |
20 |
1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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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5104 |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修订通过)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建设单位 |
无 |
20 |
1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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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5105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建设单位 |
无 |
20 |
1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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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5106 |
单建人防工程附近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
建设单位 |
无 |
20 |
15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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