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共有行政许可3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26599,电子信箱:hmxmzj2010@163.com。
实施单位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时限 |
是否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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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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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宗局 |
3716210101001 |
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审批 |
《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影响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应当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
建设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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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1002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
宗教团体 |
无 |
30 |
3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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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1003 |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审查 |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六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
宗教团体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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