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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林业局共有行政许可17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林业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21021,电子信箱:hm5321021@126.com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行政审批事项及子项名称

设定依据及内容

共同审批部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是否收费

受理地点

受理条件

3716210103001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实行许可证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承接下放,文件依据:“滨政发[2013]33号”。"

20

即收即办,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由林权所有者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或申请书;
2.
提交所需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明,(林权证或林木所有者所在村委会证明等)且林权界限清晰、无争议;
3.
所采伐林木蓄积未超本地区的采伐限额和计划;
4.
林政站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公示七天。
5.
按标准足额缴纳育林基金。

3716210103002

行政许可

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3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但国家统一调拨和农民自用的木材除外。”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方便、效率的原则,在大型木材交易市场、储运地、集散地派驻专职人员,负责木材运输证的审核发放工作。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20

即收即办,特殊情况3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办木材运输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申办者填写《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
2
、所运输木材必须有合法来源证明(《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原运输证、进口报关单、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等)
3
、合法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育林基金征收票据;
4
、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3716210103003

行政许可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2
.《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条:“经营、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经营、加工、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加工、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材。”
3.
承接下放,文件依据:省政府令264号,“滨政发[2013]33号”。

20

即收即办,特殊情况5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渠道,并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匹配;
2
、符合本地区木材材经营加工发展规划;
3
、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
4
、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和木材检尺人员;
5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林业产业政策;
6
、遵守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规章和制度,无违法经营加工的不良纪录;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3716210103004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第十四条:“林业种子苗木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生产许可证。”                                 
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 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4.
承接下放,文件依据:“滨政发[2013]33号”由滨州市林业局下放至县林业局。

15

15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
、无检疫性病虫害;
3
、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
、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
、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3716210103005

行政许可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
《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条:“林业种子苗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六条:“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的或者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
承接下放,文件依据:“滨政发[2013]33号”由滨州市林业局下放至县林业局。

15

15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有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
3
、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
、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3716210103006

行政许可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
、承接下放,文件依据:省政府令264号,滨政发[2013]33号由滨州市林业局下放至县林业局。

即时办理

即时办理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防火期林区用火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生产性用火或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
2.
在三级以下;
3.
接受防火检查;
4.
防火隔离带的开设符合要求;
5.
配备足够的看守人员,并明确看护人员的责任;
符合用火的天气条件。

3716210103007

行政许可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的,由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准运证。”
2.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滨政发【201333号)附件3

15

15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3716210103008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0

15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临时占用林地面积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
2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
、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
4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3716210103009

行政许可

林业植物检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2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013年度)的决定》(滨政发【201333号)附件3
4
、省政府令230号第36条:将关于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项目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20

即时办理,特殊情况15个工作日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3716210103010

行政许可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下放。

20

5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
2
、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3
、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3716210103011

行政许可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2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76

20

5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猎捕数量不危害动物种群发展;
2.
根据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可以猎捕的;
3.
猎捕方案符合猎捕规定;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进行野外猎捕的。

3716210103012

行政许可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1.《森林法》(20098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20154月通过)第三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利用林地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等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地内擅自建造坟墓。  

20

20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2
、符合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3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16210103013

行政许可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1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

20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1、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2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16210103015

行政许可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鲁政字【2015277号)

20

20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与所申请驯养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资金、场地和合法的种类来源渠道。

3716210103016

行政许可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鲁政字【2015277号)

20

20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外国人申请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

3716210103017

行政许可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鲁政字【2015277号)

20

20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3716210103018

行政许可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鲁政字【2015277号)

20

20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申请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所拥有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3716210103001 林木采伐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1林木采伐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2 林木运输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2木材运输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3 木材加工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3木材加工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4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4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5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6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6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7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7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8临时占用林地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8临时占用林地手册

3716210103009森林植物检疫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9森林植物检疫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010 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服务指南             3716210103010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业务手册

3716210103011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服务指南              371621010301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业务手册

371621010301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服务指南              3716210103012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业务手册

3716210103013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指南             371621010301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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