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林业局共有行政许可17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林业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21021,电子信箱:hm5321021@126.com。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别 |
行政审批事项及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及内容 |
共同审批部门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是否收费 |
受理地点 |
受理条件 |
3716210103001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
无 |
20 |
即收即办,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 |
是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02 |
行政许可 |
木材运输许可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
无 |
20 |
即收即办,特殊情况3日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办木材运输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03 |
行政许可 |
木材经营加工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
无 |
20 |
即收即办,特殊情况5日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04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15 |
15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05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无 |
15 |
15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林木种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06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
无 |
即时办理 |
即时办理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防火期林区用火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07 |
行政许可 |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 |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无 |
15 |
15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08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无 |
20 |
15 |
是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1、临时占用林地面积符合规定的审批权限。 |
3716210103009 |
行政许可 |
林业植物检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2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
无 |
20 |
即时办理,特殊情况15个工作日 |
是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 |
3716210103010 |
行政许可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 |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541号)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无 |
20 |
5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11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
无 |
20 |
5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12 |
行政许可 |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 |
1.《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
无 |
20 |
20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1、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
3716210103013 |
行政许可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无 |
20 |
20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1、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 |
3716210103015 |
行政许可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鲁政字【2015】277号) |
无 |
20 |
20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与所申请驯养动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技术、人员、资金、场地和合法的种类来源渠道。 |
3716210103016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鲁政字【2015】277号) |
无 |
20 |
20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外国人申请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 |
3716210103017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鲁政字【2015】277号) |
无 |
20 |
20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18 |
行政许可 |
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鲁政字【2015】277号) |
无 |
20 |
20 |
否 |
惠民县林业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
申请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
3716210103001 林木采伐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1林木采伐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2 林木运输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2木材运输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3 木材加工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3木材加工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4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4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5林木种子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5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6 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6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7 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业务手册 3716210103007运输、邮寄、携带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或省境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8临时占用林地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8临时占用林地手册
3716210103009森林植物检疫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3009森林植物检疫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3010 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服务指南 3716210103010森林高火险期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业务手册
3716210103011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服务指南 371621010301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业务手册
371621010301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服务指南 3716210103012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业务手册
3716210103013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指南 371621010301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