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共有行政许可3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农业机械管理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35370,电子信箱:hmxnjj001@163.com。
实施单位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时限 |
是否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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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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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局 |
3716210102801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续展、增驾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
公民 |
无 |
2 |
2 |
否 |
|
3716210102802 |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公民、法人 |
无 |
2 |
2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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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803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续展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
公民、法人 |
无 |
20 |
20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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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801 农业机械驾驶证核发、续展、增驾 服务指南 3716210102801 农业机械驾驶证核发、续展、增驾 业务手册
3716210102802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服务指南 3716210102802 农业机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变更 业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