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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畜牧局共有行政许可9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畜牧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32421,电子信箱:xumuju5332421@163.com

实施单位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县畜牧局

371621010270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1.《动物防疫法》(19977月通过,20078月修订)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1月农业部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3.
《山东省政府令第230号》(201012月)附件4:动物防疫合格核发的处理意见由省畜牧兽医局下放至县畜牧兽医局。

企业、个体养殖场户

15

15

 

3716210102702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

  《动物防疫法》(19977月通过,2007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五十二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

20

20

 

3716210102703

兽医师职业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7月通过,20078月修订)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2.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8号) 第十四条:“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兽医名单逐级汇总报农业部。”
3.
《山东省政府令第230号》(201012月)附件4:执业兽医师注册的处理意见由省畜牧兽医局下方至县畜牧兽医局。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兽医师

20

20

 

3716210102704

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兽用生物制品)核发、换发

  《兽药管理条例》(20044月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企业

30

30

 

3716210102705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许可

    1.《动物防疫法》(19977月通过,20136月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2.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企业、个体养殖场户

20

20

 

3716210102706

生鲜乳收购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运输单位

20

20

 

3716210102707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10月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2.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八条:“生鲜乳运输车辆的所有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车辆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生鲜乳收购、运输单位

5

5

 

3716210102708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畜牧法》(200512月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
    2.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3月省政府令第223号)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单位、个人

20

20

 

371621010270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12月国务院令第238号,20085月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2.
《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117月省政府令第240号)第十一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按程序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征求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颁发全国统一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企业

20

20

 

 371621010270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371621010270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业务手册

 

371621010270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3716210102702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3716210102703兽医师职业注册服务指南                         3716210102703兽医师职业注册业务手册

3716210102704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兽用生物制品)核发、换发服务指南                   3716210102704兽药经营许可证(除兽用生物制品)核发、换发业务手册

3716210102705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2705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2706生鲜乳收购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2706生鲜乳收购许可业务手册

3716210102707生鲜乳准运证明服务指南                           3716210102707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业务手册

371621010270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服务指南       371621010270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核)业务手册

371621010270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服务指南    371621010270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审查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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