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城乡建设局共有行政许可10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城乡建设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22227,电子信箱:hmqgb@126.com。
实施单位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时限 |
是否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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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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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局 |
3716210102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建设单位 |
无 |
15 |
15 |
否 |
无 |
3716210102102 |
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建设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无 |
|
3716210102103 |
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 |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
企业 |
无 |
20 |
20 |
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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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104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企业 |
无 |
20 |
20 |
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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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105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燃气经营企业 |
无 |
20 |
20 |
否 |
无 |
|
3716210102106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
燃气经营企业 |
无 |
20 |
20 |
否 |
无 |
|
3716210102107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
工程建设单位 |
公安消防机构 |
20 |
20 |
否 |
|
|
3716210102108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
供热企业 |
无 |
20 |
20 |
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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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109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
无 |
20 |
20 |
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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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2110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工程建设单位 |
无 |
20 |
20 |
否 |
无 |
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业务手册
02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服务指南 02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审批业务手册
03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服务指南 03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业务手册
0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服务指南 0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业务手册
0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服务指南 0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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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服务指南 0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业务手册
09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服务指南 09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审批业务手册
10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服务指南 10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 拆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业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