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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规划办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规划办共有行政许可8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规划办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22227,电子信箱:hmqgb@126.com

实施单位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县规划办

3716210102201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1.《城乡规划法》(200710月通过)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8月通过)第三十九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家和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经项目所在地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市、县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

20

20

 

371621010220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月通过)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8月通过)第四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

20

7

 

3716210102203

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月通过)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8月通过)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0

15

 

3716210102204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月通过)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8月通过)第五十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0

15

 

3716210102205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1994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建设局

20

20

 

3716210102206

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

文化新闻出版局

20

20

 

3716210102207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

文化新闻出版局

20

20

 

3716210102208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单位

文化新闻出版局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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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43-2133737  传真:0543-5321341 电子邮件: sdhmxb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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