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地税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地税局共有行政许可4项,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地税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60049,电子信箱:hmxdsj@163.com。
实施单位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时限 |
是否收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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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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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分局 |
3716210104101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1.《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
纳税人 |
无 |
20 |
20 |
否 |
市地税局已不再直接面对业户,具体业务都由县级实施。 |
3716210104102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年1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纳税人 |
无 |
20 |
20 |
否 |
市地税局已不再直接面对业户,具体业务都由县级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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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4103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
纳税人 |
无 |
20 |
20 |
否 |
市地税局已不再直接面对业户,具体业务都由县级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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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10104104 |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为当地税务机关。 |
371621010410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服务服务指南 371621010410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服务业务手册
371621010410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服务指南 371621010410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业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