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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目前,县地税局共有行政许可4,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欢迎您对该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运行、调整、监督、管理等提出意见建议。 

县地税局审改工作联系电话:5360049,电子信箱:hmxdsj@163.com


实施单位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时限
(工作日)

是否收费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县地税分局

3716210104101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1.《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9月通过,2015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2.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9月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11月修订)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纳税人

20

20

市地税局已不再直接面对业户,具体业务都由县级实施。

3716210104102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9月国务院令第362号,201211月修订)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纳税人

20

20

市地税局已不再直接面对业户,具体业务都由县级实施。

3716210104103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12月国务院令第512)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

20

20

市地税局已不再直接面对业户,具体业务都由县级实施。

3716210104104

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为当地税务机关。
    2.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9月(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十一条:“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5%的手续费。”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

           
371621010410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服务服务指南                 3716210104101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服务业务手册

371621010410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服务服务指南         3716210104102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服务业务手册

371621010410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服务指南               3716210104103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业务手册

371621010410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服务指南                                     371621010410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业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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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43-2133737  传真:0543-5321341 电子邮件: sdhmxb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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